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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是民办高中,其性质已超出了国家义务教育阶段,应属于消费性或称合同性教育。原告作为学生,有义务缴纳学费,但在原告一直拖欠学费的情况下,被告仍本着不让学生失学、辍学的办学精神,保证了其受教育权(完成高中学业并取得毕业证书),直到高考前一刻,学校要求原告出具欠条承认其债务时,原告违背诚信原则拒绝出具欠条,才致使交涉时间较长耽误了准考证的发放,由此造成的后果,原告自身也存在过错。"--这个律师说得也有道理。学校扣发准考证过分了,但是首先是学生方面的学费诚信出了问题。双方都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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