卧虎藏龙主旋律:谭盾与马友友两大东方巨星首度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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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0-8 23:12: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发表于 2004-10-8 23:30:00 | 显示全部楼层

卧虎藏龙主旋律:谭盾与马友友两大东方巨星首度合作

 

转自:转自:http://news.eastday.com/epublish/gb/paper148/20010611/class014800018/hwz408005.htm

2001年6月10日 16:26

东方网6月10日消息:影片《卧虎藏龙》的音乐版权纠纷,在曲直是非、迷乱难辩的第一轮“各自表述”结束后,“受害方”宁勇终于在6月8日正式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起诉状。据宁勇的律师刘兴桂称,这次起诉有五六个被告,第一被告是香港安乐影片有限公司;此外,是《卧虎藏龙》的各个制作方及中唱上海公司;最后一个被告才是谭盾。起诉方认为,作为作曲者谭盾,说自己不知道侵权内情,让人难以想象,刘律师明确表示:“我们只要求谭盾能够承认侵权事实。”

之所以仍然在谭盾是否侵权的问题上纠缠不清,显然纠纷双方在电影艺术创作特殊的“拼凑”方式和音乐作品创作的独立“发明权”上,有着完全不同的理解。双方站在两个完全不同的“游戏规则”立场上各执一词,显然不可能达成什么建设性的共识,到底应该纳入哪一条轨道,法律将最终给予裁定。

其实,纠纷的主要内容就是两个问题:谭盾的音乐是否侵权?中唱上海公司是否有资格代理该公司已出版发行的宁勇录音使用权。第二个问题似乎比较明确,解决起来也比较简单。但是,人们更加关注的将肯定是第一个问题,这也肯定是“游戏”中最“玄妙”之处。

谭盾此前曾发表声明,称“侵权”一说是由于“对电影音乐的原创音乐著作权和资料音乐使用权的混淆或误解;另外,导演一般是独立决定资料音乐的采用,原创音乐的作曲家无权也无义务干涉导演对资料音乐的选择和决定。”故作为作曲家,他“与宁勇先生之间没有任何版权纠纷”。对于谭盾把《丝路驼铃》列为“资料音乐”的说法,刘律师则不肯认同,他认为应该归为“背景音乐”,而导演在使用背景音乐时,应尊重原创者的意愿。如果以“资料音乐”和“背景音乐”这两个概念作界定的话,不知这场纠纷与谭盾还有何相干?

 
 楼主| 发表于 2004-11-3 11:37:0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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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4-11-3 11:43:20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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