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帖]『西方音乐史问答30』浪漫派音乐和古典派音乐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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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0-10 12:03: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就象划分各音乐时期并不容易一样,区别古典派和浪漫派这两类音乐也是十分困难的。我们先从“浪漫,,这个词开始谈起吧。

古法语把用拉丁语的一种方言“罗曼语”写成的中世纪骑士故事称作“罗曼”,“浪漫的”这个形容词便由此而来。十八世纪末以后,这个词其本义为“不同寻常的”,此外它还有“骑士式的”、“过去的”、“朴素的。、“民间传说般的”、“遥远的”、“寓言般的”、“不可思议的”、“令人惊奇的”、“暝想的”、“怪奇的”、“可怕的”等多种含义,这就使浪漫主义这一概念变得模糊不清了。

何况,“浪漫”这个词问世当初,古典主义和浪漫主义的含义,并没有象今天那样对立。举例来说,贝多芬的同时代人,小说家、评论家兼作曲家的恩·退·阿·霍夫曼(ETAHoffmann 17761822)就使用“浪漫”这个词语来表示。维也纳古典派的器乐作品所具有的音乐表现力。他不但把贝多芬称作浪漫主义者,同时也把莫扎特、海顿、格鲁克乃至巴赫、亨德尔都称为浪漫主义者。霍夫曼在评论贝多芬的《第五交响曲》时这样说:“音乐是所有的艺术中最浪漫的艺术,甚至可以说是真正具有浪漫气息的唯一的一种艺术,因为唯有无限的东西,才能成为它的主题。

几年前去世的德国音乐学家弗里德里希·布卢默(Fried-richBlume 18931975)在著名的《音乐百科辞典》中写道:“古典主义和浪漫主义在音乐史上形成一个统一体”,又提出了“古典浪漫音乐时代”这一说法。换言之,根据他的观点,“浪漫主义不是一种可以明确定义的音乐样式,它只是一种精神态度”。

但是,浪漫派音乐和古典派音乐还是在一些倾向性问题上反映出它们的差异。

首先,浪漫派音乐最先考虑的是自由的主观表现,而不是形式上的顺序安排或理论上的结构。这表现在浪漫派的众多作曲家把本来形式上格局严格的奏鸣曲式自由加以变化,或者干脆不太采用这种曲式。这一倾向的最具体体现是,浪漫派音乐力图与其他艺术,如诗歌密切结合,并把它们的结构原理挪用到音乐中来。可以说,歌曲在这一点上,最明显地反映了古典派和浪漫派之间的差别。古典派歌曲中,音乐与诗歌不时融合在一起的例子虽不少见,而忠实地将诗歌的内容和气氛音乐化的作品却在浪漫派歌曲中占了大多数。音乐在这儿几乎失去了它的自律的组织原理。古典派与浪漫派的这种区别,也反映在从浪漫派时期问世的,,用于音乐会的序曲及交响诗一类的标题音乐作品中。所以说,把音乐当作纯音乐去看待的话,对作品的理解就会不够充分,就是说,事先理解诗的内容,理解标题的含义,对于理解音乐作品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其次,我们似乎可以把浪漫派音乐中这种自由的主观表现看作是个人的、作曲家本人精神生活的流露。无疑,我们也可以从古典派的作曲家夕如早期、中期的贝多芬的作品中感受到一种相当强烈的主观表现,但这些主观表现都被升华了,成了超脱个人的普遍理性的表现。而浪漫派时期的重要音乐类型——歌曲和钢琴小品中,个人的、主观的表现倾向更加外露。从这个意义上说,可以说浪漫派的这些作品中包含着作曲家的自传性因素。

第三,在浪漫派时期,以民众为对象的音乐会勺演奏会在欧洲各地大为流行。作曲家们逐步转向写作适合在群众性音乐会上演奏的作品,这些作品的乐队编制庞大、表面效果华丽。大多是浪漫派的交响曲、协奏曲和清唱剧(oratorio)。歌剧也大体上顺应了这样的潮流。同时,在这些倾向的影响下,乐器在不断发明、改良,演奏技巧也有了进步。面向民众的音乐思想,同时又使许多外行根本无法演奏的、高难度的大部作品得以问世,这不能不说是一个小小的讽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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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0-10 12:10:0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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