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调在运用时可以是“自然”的形式,也可以在需要的时候采用“和声”或“旋律”的形式。但不管用哪种形式,仍然是在一个调内,不能认为是两个不同的调。 例如:C E G 这个大三和弦作为 I 级,就只属于C大调一个调,不能说可以属于C自然大调、C和声大调、C旋律大调三个调。 在大小调式体系中,“和声”或“旋律”大、小调式不是新的调式种类,是属于大小调式的“变体形式”,是在大、小调式特征相互渗透的作用下形成的:大调式中导音对主音的小二度倾向(7-1)引用到小调中,导致小调导音的升高半音(5-#5),形成和声小调的形式。这种改变并不影响原来的调性,所以不是新的调式种类。 这样的情况在我国的民族调式也需要注意。例如五声C宫、六声C宫、七声C宫也都是一个调而不是三个调,它们之间只是音阶形式的不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