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助流浪儿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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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6-1 09:00: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京华时报     2005-05-28     唐钧 朱达志
    流浪在深圳街头乞讨的儿童,将很快获得政府的保护性救助。为彻底解决流浪儿童问题,深圳拟成立儿童保护教育中心,用强制手段对这些孩子实施保护性救助。目前该局已向深圳市政府递交了申请。(详见本报5月25日A14版)
    在深圳的乞讨人员中有大量是儿童,而这些孩子很多是受人控制乞讨的。深圳市民政局有关负责人认为,对于这些没有自主能力的儿童,政府是需要承担起监护人责任的。
    至于对多大的孩子实施保护性救助,救助环境、救助标准是什么,时间多长等,将在申请获得正式批准后进行具体筹划。
    政府应承担起监护人的责任(直评)
    对于这些没有自主能力和完全行为能力的流浪乞讨儿童,政府有义务承担起监护的责任。成立“儿童保护教育中心”,就是用强制手段将这些孩子保护起来。这种“保护性救助”的设想,无疑是解决上述问题的一个很好的公共政策思路。
    流浪乞讨儿童的生活和成长需要监护人的帮助与教养。而这样的责任,在家,当然是要靠父母靠学校;一旦流浪在外,就得靠全社会了。这个全社会,包括政府、社会团体、基层组织,以及所有有能力的成年人。而其中政府的职责,无疑是最大最基本的;政府的帮助,无疑是最有效的。
    由于种种原因,《救助管理办法》对流浪乞讨儿童群体的关注,似乎存在着较大的空白。遍查该《办法》,只有第五条对他们有所涉及,即“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站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站”。对那些被恶丐或“帮主”们胁迫行乞的流浪儿童,究竟该怎么办,《办法》并无条文规定。而《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对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民政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在“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情况下,应将他们送到“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容抚养”。
    应该说,深圳成立“儿童保护教育中心”的做法,是有其充分的法理和法律依据的,更符合现代民主社会注重公共福利这一制度设计理念,值得各地借鉴。
    摘编自《大河报》5月27日 文 /朱达志
    以善意的强制救助流浪儿童(辨析)
    目前在深圳的乞讨人员中有大量是儿童,而这些孩子很多是受人控制乞讨的。这告诉我们,城市流浪儿童的处境大多很危险。在目前,如果要将解决这个社会问题的希望寄托于救助管理,我们必须突破两个认识上的误区:其一,救助管理必须是“自愿”的吗?其二,救助管理的任务就是将救助对象送回老家去吗?
    对于第一个问题,我们的回答是:善意强制、分类救助,即是否自愿,应该根据不同的对象,采取不同的对策。如果你面对的是一个没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孩子,也强调必须让他“自愿”接受救助管理,这恐怕是一种极不负责任的托词。对于这些孩子,应该实行“善意的强制”,让他们改掉身上已经沾染的种种恶习,使他们成长为一个正常的社会成员。这是我们的政府、社会和所有的社会成员的社会责任。
    对于第二个问题,我们的回答是:再社会化,长期管理。要完成以上提出的任务,试图在短时间内一蹴而就是不可能的。如果我们愿意对这些孩子负起社会责任,就应该对他们进行较长时间的教育。当然,如果有孩子被解救之后急于找家长,这样的“自愿”也是应该得到尊重的。
    当然,我们还应该关注由谁来进行救助管理。教育孩子,尤其是教育已经有越轨经历的孩子,是需要专业知识的。所以,这恐怕不是一般的救助管理工作人员能够胜任的。最好是有社会工作专业背景的老师来做这些孩子的救助管理工作。还有一个重要的建议,这件事可以由民间组织具体承办,政府通过立法进行监管。这样的政策设计从长远看,可能更为适宜。
    摘编自《南方都市报》5月25日 文/唐钧
 
发表于 2004-6-3 11:18:00 | 显示全部楼层
 
治标不治本,这样不能解决根本问题。这将是一个短期的、政府作秀的政策,尤其在六一前几天报道这条消息则更增添了政治色彩。国内的大环境如此,深圳不可能做到一支独秀解决好流浪儿的问题,因为深圳并不是流浪儿的原产地。
 
发表于 2004-6-3 11:34:00 | 显示全部楼层
 
2楼老兄说的有见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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