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激情燃烧的岁月》惹上两场官司 录制方长安影视一输一赢

2
回复
594
查看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05-5-1 17:19: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激情燃烧的岁月》热播后在受到全国千万观众青睐的同时,也引来了官司缠身,03年一中院就受理了两起著作权纠纷案件。一诉侵犯音乐著作权,一诉侵犯小说《我是太阳》著作权。制作方长安影视成为两起案件的被告之一。一中院于2003年12月24日对两起案件做出宣判,一起判令长安影视赔偿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人民币71150元;一起驳回原告北京九歌泰来影视文化有限公司要求长安影视赔偿255万元等的诉讼请求。

  一、侵犯音乐作品著作权纠纷

  2003年1月,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简称音协)发现北京图书大厦所售的22集VCD光盘《激情燃烧的岁月》剧中多次出现使用十首音乐作品的情形,这十首音乐作品为:1、《解放区的天》;2、《白毛女 喜儿》;3、《雄鸡高叫》;4、《保卫黄河》;5、《延安颂》;6、《中国人民解放军进行曲》;7、《洪湖水,浪打浪》;8、《学习雷锋好榜样》;9、《敖包相会》;10、《再见亲爱的妈妈》。而这些作品的使用并没有支付任何著作权使用费。于是,音协将该剧制作方长安影视、发行方贵州东方出版社和广州俏佳人公司以及北京图书大厦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就其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在一家全国发行的报刊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及为起诉被告而支出的费用1万元,合计51万元。

  法庭上,被告长安影视辩称:其使用原告所述的10首音乐作品的时间合计只有16分钟,其中使用时间最短的只有10秒钟,对《解放区的天》等音乐作品的适当引用属于气氛音乐,而不是原告所指的背景音乐。同时提出其愿意依法支付合理的使用费,故请求法院按照法律规定明确各方支付的数额。

  被告贵州东方出版社辩称该社没有主观上的侵权故意,出版程序合法,不应承担责任。广州俏佳人公司也认为其发行音像制品的前提是审查该电视剧在发行时是否具备合法发行资格,而无义务对电视剧本身内容是否实际含有侵权成分进行审查,亦不应承担责任。北京图书大厦表示对《激情燃烧的岁月》涉嫌侵权一直不知情,该光盘是从俏佳人公司进货,北京图书大厦没有侵权的故意,不应当承担责任。

  一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长安影视公司录制《激情燃烧的岁月》,未经原告的许可,在该剧中以演唱的方式使用《北风吹》歌词,《保卫黄河》歌词,《洪湖水,浪打浪》乐曲,《学习雷锋好榜样》词曲,《敖包相会》歌词,没有按规定向原告支付报酬,其行为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作为该剧VCD光盘的出版发行方和制作总经销方,被告贵州东方出版社和被告广州俏佳人公司应对被告长安影视公司的上述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据此,一中院判令:被告长安影视赔偿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人民币七万一千一百五十元,被告贵州东方音像出版社、被告广州俏佳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二、侵犯小说《我是太阳》著作权纠纷

  2001年,北京九歌泰来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与长篇小说《我是太阳》的作者邓一光签订著作权转让合同,购买了该小说的电视剧改编及拍摄权。《激情燃烧的岁月》在全国播映后,九歌泰来公司认为尽管该剧片头标明系改编自石钟山的中篇小说《父亲进城》,但无论从故事结构、情节安排、人物塑造甚至对白等方面,该剧对《我是太阳》进行了大量的抄袭。由于其开始着手将《我是太阳》改编成电视剧,因此长安影视等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其经济利益。《激情燃烧的岁月》标明由被告总政话剧团、长安影视公司、沈阳军区话剧团联合录制。

  于是,九歌泰来公司将三方诉至一中院,要求三被告立即停止《激情燃烧的岁月》的播映和发行,对未播映和发行的侵权产品全部予以没收或者销毁并以连带责任的方式赔偿原告255万元人民币。

  被告总政话剧团、沈阳军区话剧团辩称:电视连续剧《激情燃烧的岁月》确系改编自石钟山的中篇小说《父亲进城》,改编《父亲进城》原著时虽然在具体情节和内容上有所扩展和丰富,但《激情燃烧的岁月》在故事结构、基本情节安排、人物性格塑造等方面都没有脱离原著的内容。《激情燃烧的岁月》不仅在主题和故事情节发展方面与《我是太阳》有实质性的不同,而且在人物塑造与关系设置方面,与《我是太阳》也有很大不同。因此,两者讲述的几乎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故事。

  被告长安影视公司则认为原告通过订立合同仅从小说《我是太阳》的作者处获得小说《我是太阳》的改编权和摄制权,原告没有小说《我是太阳》的完整的著作权,指控侵权缺乏法律依据。

  一中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邓一光签订了著作权使用许可合同,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原告对《我是太阳》拥有摄制权及改编权,有权禁止他人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式使用作品。故三被告应对该剧可能产生的侵犯他人著作权问题承担民事责任。

  对于作品而言,经过对比,《我是太阳》与《激情燃烧的岁月》是两部不同的作品,虽然《激情燃烧的岁月》在部分情节、细节及对白抄袭自《我是太阳》享有著作权的内容,但只占很小部分,不构成实质性相同。因此,被告的行为不构成对原告就《我是太阳》所享有的摄制权及改编权的侵犯。

  据此,一中院做出判决:驳回原告北京九歌泰来影视文化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发表于 2005-5-1 22:28:00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了名誉,什么事情都可以出现了

 
发表于 2005-5-2 12:52:00 | 显示全部楼层
 
但凡“商业经营”性的活动,应自觉支付著作权使用费!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免费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产品推荐

关注

关注我们可获取更多免费资讯,获得更多学习资料
公众号
公众号
咨询热线:027-88881234
CopyRight © www.hongxiao.com. 武汉火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鄂ICP备2022013670号-1
Powered by Discuz! X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