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调式音乐宜采「之调式」系统[转帖]
本文是十三年前我所发表的第一篇论文
时过境迁,
现在我已根本推翻了自己的俗论
但为了怀旧
并揭示我的思维转变里程
在此重刊此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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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林谦三君
在隋唐燕乐调研究中,
提出了「之调式」和「为调式」两个名词。
(见杨荫浏中国古代音乐史稿2~75页)。 「为调式」系统下的调名,
比较接近西洋大小调式的系统。
黄友棣,黎英海与董榕森均采这种系统。
举例来讲:
BLa调就是以B「为」La「为」主音的调式。 再如
ASo调就是以A「为」So「为」主音的调式。
两者主音唱名、律名虽不相同。
但Do之律名其实均为D。 但并不以(Do之律名)D为律调名。
而分别以(主音之律名)B、A为律调名。 「之调式」系统下的调名,
比较接近现代国乐的实况。
中国古代大部份乐种与乐书亦采这种系统。
举例来讲:
DLa调就是Do为D「之」La调式。
即主音为La为B,
相当于「为调式」之BLa调。 再如
DSo调就是Do为D「之」So调式。
即主音为Sol为A,
相当于「为调式」ASo调。 本系统以Do之律名为律调名,
而不以主音之律名为律调名。 现代国乐以简谱记调名时,
均以1=D之方式。
或直接记为D
(可视为省略1=),
应该是接近「之调式」的系统。 由本文标题可知,
本文讨论的范围,
只限于中国调式风格的乐曲。
吾人主张宜沿用「之调式」的调名系统。 西洋大小调式手法处理之乐曲,
虽仍应延用原为调名制系统。
但中国调式风格音乐,
则不须模仿西乐改采「为调式」的系统。
应采「之调式」的系统。 理由如下,试申论之:
(1)目前国乐均以Do音律名为调名,
(即「之调式」系统),
吾人用简谱首调指法,
最关心的仍是Do音之律名,
(而非主音律名)。
用本系统,
新年乐应记为DLa调转DSol调,
(目前简记为D调(即省略调式名))。 若用「为调式」系统
则新年乐将记为BLa调转ASol调。
吾人岂非仍须推算出Do=?,
才能找到宫位与指法,
一下子见到它,
实在反应不过来
(这是因为中国有七个调式之故)。
故吾人主张中国调式音乐以采「之调式﹞系统为宜。 (2)当曲调之调性不明显,
或主音多变时。
「为调式」系统因须以主音为调名之故,
就显得作茧自缚了。
前者将不知如何定调名,
后者则调名多变。
用西洋线谱记谱时,
调名不同时,
调号却可能相同。
且因采固定调之故,
所以调名怎么称呼、怎么记、怎么用指法,
问题都不太大。 国乐用首调简谱,
则调名、调号、指法均须进一步研讨。 若采「之调式」系统,
则只要记出Do音律名即可,
(现代国乐一直采用这种办法。)
问题可以迎刃而解。
故吾人主张中国调式音乐
以采「之调式」系统为宜。 (3)西洋因只有大小两个调式借用同一调号,
故其间之转换并无多大难处。
中国因有七个调式,
若采「为调式」系统
则同一调号可能代表
GFa、DDo、ASol、ERe、BLa、#FMi、#CSi七个调式。
实不若采「之调式」系统只代表
DFa、DDo、DSol、DRe、DLa、DMi、DSi七个调式
来得明白容易。
故吾人主张中国调式音乐以采「之调式」系统为宜。 (4) 西洋之
(I)C大调,(II)A小调,(III)A大调
是采为调式制度的 相当于中国「之调式」系统的
(I)CDo调,(II)CLa调,(III)ADo调。 可见采之调名制后
很容易知道
(I)(II)为同调高(即同Do)关系,
(I)(III)为同调式关系,
(II)(III)为同主音关系。 从原为调名制之调名上
就不能顾名思义而得知(I)(II)为同调高关系了。
(*:但为调名制则较易知(II)(III)为同主音关系) 董榕森教授在<实用中国乐法>一书45页
讨论的调关系中,
有同均不同均
同宫(Do)不同宫(Do)、
同主音不同主音(同调式不同调式)几种,
并且特别强调
调式音乐以Do为基音的特点,
实与本文所揭示的调关系相同。 但笔者初次阅读时
费了相当一番功夫。
即因该书采「为调式」系统的关系。
若改采「之调式」系统,
余个人觉得似应较原系统更易于说明调关系,
故吾人主张中国调式音乐以采「之调式」系统为宜。 (5)董教授提到中国调式音乐以Do为定律之基音,
西洋以主音为定律之基音。
吾人确知两者实有很大的不同。
仔细的比对须用到乐律学中之数据。
读者可参考淡江本缪天水<乐理初步>中所提到的:
中国之调式理论非同于西洋的「一元论」或「二元论」,
而是「不同排列论」。 既如此则中国调式音乐用Do音律名为律调名,
实与西洋用主音律名为律调名,
同具理论上之依据。
故吾人主张中国调式音乐以采「之调式」系统为宜。 (6)若羽相当于La,黄钟相当于C。
1117年后中国已采之调名制系统
古籍之声律调名
如羽调黄钟均....之类
若按「之调式」系统
应译为CLa调,
按「为调式」系统应译为ALa调。
黄钟对应之C出现于「之调式」系统之调名内。
而出现于「为调式」系统调名内之A
却不见于古籍原调名上。 若采「为调式」系统只有增加麻烦,
有害无益, 故吾人主张中国调式音乐以采「之调式」系统为宜。 根据以上六大理由,
总而言之,
吾人建议中国调式音乐宜采「之调式」系统来定律调名。
(除非曲调很明显的是采西洋大小调式手法作成)。
否则吾人反对用「为调式」的系统来定调名。 杨荫浏在<中国古代音乐史稿>上册431页
<排除为调式系统,确立之调式系统>中
亦说道: "在既要讲调(高)的变化,
又要讲调式变化的音乐体系中。
常须用到兼指调(高)和调式两者的复合名词
(即声.律调名)。
又容易在两种因素的关系之间,
因安放的重点有所不同,
而产生不同的解释。
我国古代的燕乐
和古代的希腊调式音乐
均有类似的经验。 今天遇到这样的问题,
应该如何处理?" 杨荫浏认为: 「鉴于过去已产生过的混乱情形。
在『为调式』和『之调式』两种系统之间,
我们要选择『之调式』的系统。
我们要接受历史发展中前人的经验。
选择之调式的系统
为我们的系统
──历史上(1117年)
确立了之调式系统之后
为调式系统已无形中
(被中国人)自然放弃了!" 本文谨以杨荫浏先生的这一段话作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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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国乐刊>编者按:
「之调式」与「为调式」
系日人林谦三氏因于研究隋燕乐调之基础时,
由于资料所限,
林氏仅能假定以合于北宋与日本所传之「之调式」为主,
「为调式」为副。(「隋唐燕乐调研究.前言」) 在该书附论--「唐燕乐调之调式」中
有更进一步之讨论,
读者可以参看。 「隋唐燕乐调研究」原作为日文,
而以汉文发表,
由郭沫若(鼎堂)先生翻译(民国二十五年三月)。
民国六十三年十月鼎文书局重印,
附印于徐嘉瑞「近古文学概论」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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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后附:
依据旧有的之/为调名制定义
吾人是确实应该
完全赞成采用之调名制的 唯西乐界的人
对之/为调名制的理解
与我们并不相同
旧有的声调理论
与古南北曲传谱实际的主音
亦不相合
故可知
旧有的之/为调名制定义不确! 根据正确的之/为调名制定义
吾人则应该采用
也实已采用了为调名制 请参见余之其它修正后的同类论文 本文摘自 灵光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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