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乐维权之战悄然打响(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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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0-27 15:26: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背景音乐不再是免费的午餐。

西安晚报  文/图记者李建宁实习生杨康

  特别提示

  包括各类经营性的表演在内,如今在所有大型超市、商店、宾馆、酒店、夜总会、KTV、茶社等娱乐休闲场所,如果经营者未经音乐著作权人或相关代理机构的许可,所有为“烘托气氛”而演奏的背景音乐,都有可能被查究收费,甚至涉及诉讼。尽管收费者与被收费者之间存在极大分歧,但这种新的维权之战正在西安悄悄进行,并日益引起不同行业人士的广泛关注。

  

  现场表演与一场诉讼

  去年夏天,一场名为“暑期音乐夏令营”的演出活动,在西安儿童剧院进行。乐队先后向观众演奏了现代音乐家创作的《水草舞》及小提琴协奏曲《梁祝》等8首作品。

  令这场音乐夏令营的组织者———文化公司没有料到的是,尽管他们组织的是“高雅音乐会”,但还是涉及到一场法律诉讼。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找到这家文化公司协商,他们认为该场演出所涉及的8首作品的著作权人,都是中国音著协的会员。按照有关规定,演奏方应按比例交纳一定使用费,但他们的要求未能得到举办方的认可。

  于是,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通过音著协陕西办事处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认为,这场音乐夏令营所演奏的《水草舞》等8首曲目,仍在著作权保护期内,但未给音著协会员的著作权人交纳使用费,侵犯了著作权人的权利,因此要求这家文化公司依法向音乐著作权人支付使用费。而这家文化公司则辩称,音乐夏令营并非赢利性的,而是向少年观众普及宣传高雅音乐。另外,所演奏的音乐也是人们广为熟悉的老曲目,难道这也要收费吗?因此不能接受其要求。

  法院先后两次开庭审理了此案。今年4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进行了民事调解,结果是这家文化公司向中国音著协支付音乐作品使用费2448元。此案告结。

  这是西安首例因音乐作品使用费问题而引起的诉讼,案例在社会上引起了积极反响,同时给举办各类音乐活动的主办方敲响了警钟,一些举办音乐演唱会的经理们也开始明白:使用仍在著作权保护期内的音乐作品,如同使用他人的东西应交必要的租赁使用费一样,必须给作品著作权人交纳其著作权使用费。

  4月15日,陕西龙族妙音女子艺术团,在一场音乐会中为其使用的两首音协协会会员作品,主动交纳了1500元的音乐著作权使用费。

  5月16日,在省体育场举办的张学友等明星参加的华语歌神大型演唱会前,中国音著协陕西代表处工作人员在相关单位配合下,签定了音乐著作权使用许可合同,主办方向中国音著协交纳了数万元音乐作品使用费。在接下来西安相继举办的王菲、周华健、周杰伦、蔡琴等大型演唱活动中,主办方亦分别向中国音著协交纳了音乐著作权使用费。

  一位组织过多次演出活动的文化经纪人对记者说,在过去举办的所有演出活动中,除向有关部门交纳手续费、场地费等等外,向音著协的会员交纳著作权使用费是很少听说的事。“随着版权意识的加强,为维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演出交必要的使用费,今后将成为惯例,这是社会文明进步的表现。”

  中国音著协陕西办事处在一份汇报中也称:今年在为维护音乐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中,陕西已取得良好开局。

  背景音乐正在告别免费午餐

  长期以来,人们走进商场、超市、宾馆、酒吧等公共场所,徜徉于或激昂、或轻快、或舒缓的背景音乐中,未曾想到这令人身心愉悦的旋律还有其固有的财产权利:背景音乐的播放者应向著作权人支付费用。

  150多年前,法国巴黎香榭丽舍大街的大使咖啡馆里,几位闲坐者之中的一位作曲家忽然听到有人演奏他写的音乐,于是他突发奇想说,如果咖啡馆老板不付他演出作品的钱,那么,他也不付老板咖啡钱。最后,他赢了这场官司。这位作曲家就成了音乐权益保障的鼻祖。

  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大背景下,与国际惯例接轨,这样的收费也许是势所必然。

  版权是现代社会生活中非常重要的一个概念,它保护的实际上是创造、创新能力。保护版权公约和公民的版权意识是市场经济正常运转的重要基石,否则就会大大削弱科技进步和文化繁荣的动力。随着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为维护音乐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中国音著协,现在也越来越多的进入人们的生活视线中,但对一些涉及被收缴使用费的单位来说,目前还不是很买账,有的企业对此还相当抵触。“这主要是人们的版权意识不够”,中国音著协陕西办事处代表雷鑫如此说。

  雷鑫介绍说,成立于1992年12月的中国音著协,是国家版权局和音乐家协会共同发起成立的目前我国大陆惟一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协会有会员3000多人,管理的音乐作品超过1400万首,同时已与43个国家和地区签订了协议,从而将中国音乐著作权人的作品纳入国际识别系统,一旦中国会员作品在海外被使用,其权益即可得到保护。而协会依据国家版权局的有关规定,收取许可费的范围非常广泛。“对音乐作品的机械复制,如出版音像制品、制作电脑卡拉OK机、举办现场表演活动,甚至在餐厅、酒吧、夜总会、KTV歌厅、超市、酒店、飞机客舱、火车车厢等公共场所播放背景音乐(机械表演)、广播电台、电视台演播音乐作品以及通过网络,使用音乐作品等都应由协会负责有偿许可。”

  在音著协陕西办事处,记者看到一份由音著协制定的著作权许可使用收费标准,涉及夜总会、歌舞厅、酒吧、咖啡厅、酒店、商场、超市及航空、铁路等不同环境和场所共六个标准,这些标准非常具体细化。如在适用于夜总会、歌舞厅等收费标准一中,是按营业面积收取。其“营业面积不足100平方米的,每平方米每天收费0.15元,超过100平方米的,增加部分每平方米每天收费0.12元。”在适用于酒吧、咖啡厅、餐厅的标准二中,仅提供机械表演的营业面积不足40平方米的,每平方米每天收费0.025元,增加部分则每平方米每天收费0.02元。适用于宾馆的标准三,则是按床位收取,每个床位每月收费1.75元。在使用于商场、超市的标准四中,其营业面积不足1000平方米的,每年每平方米收费2.18元。记者看到,随着单位经营面积的扩大,收费标准也有不同程度的提高。

  根据这个收费标准,记者做了一个粗略估算,现在西安市有近万家酒吧、茶社、歌舞厅、夜总会、饭店、酒店、商场、超市等,而这些场所为烘托气氛或增加情趣,均有不同程度使用音乐作品(背景音乐)的情况,有的是现场表演(如演唱、演奏等),有的是机械表演(利用机械设备播放光盘等)。假设其中三分之一的音乐是音著协会员作品的话,在西安市每年收取的著作权使用费也无疑是个惊人的数字!

  收费步伐加快市场认识不一

  那么,这巨大的费用是否真能收到手?音著协陕西办事处的雷鑫表示,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们版权意识的提高,有偿使用著作权人的音乐作品,慢慢会成为人们的共识。“背景音乐免费午餐时代正慢慢结束。当然,目前全面收费,还有很大难度。”

  记者了解到,今年以来,音著协陕西办事处已把西安列为重点,逐步加大了著作权使用收费步伐,通过协会已先后向使用音乐作品的单位发函近40家,其中涉及商场、超市等单位机械表演的就有20多家,还通过律师向使用音乐作品的单位发函多家。雷鑫说,办事处还多次和酒店业协会联系,双方已对使用背景音乐付费问题达成了共识。“酒店业协会也明确表示,今年旅游饭店协会年会将把背景音乐付费,作为一个重要议题讨论。”他还表示,对于西安一些商场及KTV娱乐广场等,目前就收费问题正在协商。“同时,对西安几家不合作的企业,已通过有关机关获取证据,将寻求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音乐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不过,记者在一些单位就此事采访时,不少人采取回避态度。有位经营者笑着说,对于背景音乐收费,这只是他们单方面的美好期望。“如果硬要收费,我们大不了不使用可能惹麻烦的背景音乐。因为,企业不可能再额外承担这笔费用。”也有人表示,即使使用背景音乐,也尽量选择已进入共享领域的老音乐,这类作品已过了50年的著作权保护期。

  他的观点,在许多经营者中很具代表性。事实上,记者在一些过去曾在经营场所演奏播放过背景音乐的商场看到,他们有的不是将弹奏的钢琴遮盖,便是干脆撤离。有的把背景音乐中曾播放的当代流行音乐,换成了《高山流水》等古典名曲。

  法律人士:收费须规范合理

  由于音乐作品现在仍在社会各个领域中被广泛使用,音著协收取著作权使用费的市场范围又如此庞杂,其涉及的法律问题及收费标准是否科学合理等,开始受到市场的争议和质疑。现在,随着收费向更广泛的领域不断扩展,这种争议和质疑也在加深。

  对此,陕西洪振律师事务所的王洪律师认为,这种争议和质疑是正常的。他说,音著协向使用者收取音乐著作权使用费有其法律依据,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应该支付必要的著作权使用费,这毋容置疑。但问题是所收取的费用标准虽然很细,但只是音著协单方面确定的,它是否适用于使用音乐作品的企业?双方在协商中又将依据什么为标准?诸如此类的问题还需要在今后的操作中研究解决。

  这位曾在2001年作为歌手江珊代理人,与中国联通某分公司打过手机背景音乐侵权官司并胜诉的律师,对背景音乐的侵权等纠纷有着深入的研究和思考。他对此进一步分析说:“特别是在收费的程序上应该进一步规范。音著协作为协会的代理人,在向使用音乐的单位和企业收取使用费时,是否应该出具当事人的有关法律认可的委托文件?其次,以著作权人名义收取的著作权使用费,是否真正支付给了享有音乐著作权的本人或其法定继承人?这些法律问题不妥善解决,被收费的企业和单位自然会提出各种疑问,因此,就很难达到其维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本来目的,同时难免被社会误解而遭到质疑!”

  看来,音著协在维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中,还有相当漫长的路要走。

  

  相关链接

  音乐作品著作权权利人

  有何权利一般来讲,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人身权包括:

  1.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2.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3.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4.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财产权包括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即以复制、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以及许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包括复制权(出版权、发行权、复制权、演绎权、翻译权)、传播权(表演权、播放权、展示权、朗诵权)等权利。著作权法把“使用权”详细分列为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汇编权以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涉及不同的使用权利,传播者对作者应该是分别授权、分别支付报酬。

  在我国,音乐作品是受著作权保护的主要作品种类之一。音乐著作权人包括曲作者、词作者、音乐改编者、歌曲译配者、音乐作者的继承人以及其他合法方式获得音乐著作权的人,音乐出版者和录音者也可以通过音乐作者转让或通过开发音乐作品而享有音乐著作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以印刷出版、录音发行、公开演奏演唱、公开放送录音、广播、编配和音像混成的方式使用音乐作品,都应征得音乐著作权人的许可。音乐著作权人有权授权他人使用其音乐作品并为此获得报酬。当然,他们也有权禁止他人使用其音乐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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