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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偿查分与教育不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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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6-25 14:26: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京华时报 2005-06-24
何向东

6月8日,牵动社会广泛关注的高考结束了。随之,人们将把关注的目光投向高考成绩的公布。一些人提出高考查分应当公益化。

对于信息产业部门来说,高考查分服务公益化并不现实。在一些考试查分服务中,信息产业部门的高考分数信息基本是都是向教育部门有偿购得的,教育部门无疑扮演了不光彩的角色。

高考分数实质是一种公共信息资源,并不能被企业经营,特别是对公共信息的发布应当立足于社会效益,充分体现公平原则,不能以营利为目的。可是教育部门却将高考分数信息通过信息产业部门来“出卖”,像商人一样贪婪地大发“高考财”,这实际上是教育部门诚信缺失的一种直接表现。

首先,用分数单形式向考生第一时间提供分数信息应是教育部门的义务。从契约的角度看,每个考生在考试前都缴纳了考试费,说明考生已与教育部门订了合同。考试费中应有一部分是向教育部门购买第一时间获知考试成绩的服务的。问题在于,这种关于获知成绩的服务的履行方式在合同中约定不明,解决的方案是“可以协议补充或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教育部门一直沿用的用分数单通知考生的办法应是“履行方式”的合适之选。因此,教育部门有义务向考生第一时间提供高考分数信息应采用的是分数单通知形式,而非通过电话、短信、网站收费查询等方式。

其次,教育部门为了牟取最大的利益,往往采用时间差,将高考成绩交由信息产业部门第一时间发布,是一种不诚信行为。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因此,从法律上来说,教育部门在条件具备的情况,就应当及时的将考分通知考生。教育部门为了经济利益,利用考生和家长急于知晓信息的心理,故意将通过信息企业发布收费信息的时间提前,发放分数单的时间延后,应视为违反了该条款。

同时,对考生来说,高考成绩一般来说应当是其隐私的一部分,教育部门在不经考生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考生分数提供给第三人(信息产业部门),属于未履行保密等义务,则有可能侵犯考生的隐私权等权利。

所以,教育部门部门通过信息产业部门收费发布高考分数的做法并不符合法律的规定,这种做法直接侵犯了广大考生的利益。考生要通过法律的手段来制约教育部门并不现实,这就需要有关部门对为牟取经济利益而故意对信息发布采取“时间差”的做法进行约束,不能任由教育部门将自己手中的权力“滥用”。

教育部门通过与信息产业部门合作将高考分数信息“卖”出了一定的经济效益,但是也“卖”掉了诚信,对教育部门是一种莫大的讽刺。(来源:京华时报何向东)

 
发表于 2005-6-25 18:46:00 | 显示全部楼层
 
对,这样的事情实在不该在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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