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引用老法师在2005-3-27 13:11:00的发言: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摘要
第六条 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作品,属于下列情形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三)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向少数教学、科研人员提供少量已经发表的作品; 已经2006年5月10日国务院第13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六年五月十八日 林俊卿大夫相关的所有音频个人都有保存,综上所述,如果你确系音乐教学、科研人员,可联系我的QQ:55250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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