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钟长鸣--谴责这样露骨的抄袭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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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1-9 14:19: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今天在我站留言板中看到署名“李心”的朋友质疑我站发表的“《天鹅》的说课稿跟福建省晋江市雁山中心小学?刘大英在网上登的说课稿《天鹅》一模一样,到底谁抄袭谁呢?真的很悲哀!!”,我马上进行了调查,找到了当时我站的作品当时的投稿记录以及网上的翻版原始资料,结果我几乎可以断定我站的作品是原创,而福建的这位作者则是公然的原版抄袭。。邮件记录表明(2003年6月12日),当时郭老师投稿时就该说课稿还征求过我的意见,而郭老师也为此精心准备了该说课稿相关的课件,并在宁波上了2堂公开课。

附我站的原作:

http://www.hongxiao.com/JIAOAN/102.htm

涉嫌抄袭的作者及其网站

http://www.chinaschool.org/kcgg/jiaofa/041026_17.htm

谴责这样露骨的抄袭行为

谴责这样露骨的抄袭行为

另外。还有就此作品对本站侵权的站点:

http://xmta.com/show.asp?id=2480--这个网站则干脆去掉了作者的名字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5-3-31 17:57:41编辑过]
 
 楼主| 发表于 2004-11-9 14:34:00 | 显示全部楼层
 

经过进一步搜索,发现这位老师涉嫌抄袭我站其他网友的文章不只一篇,下面再贴一篇出来给大家“共享”

《过新年说课讲稿》我站的原作:

http://www.hongxiao.com/JIAOAN/90.htm

涉嫌抄袭的页面以及作者:

http://www.chinaschool.org/kcgg/jiaofa/041026_15.htm

谴责这样露骨的抄袭行为

谴责这样露骨的抄袭行为

另,补充11月26日新截屏的侵权本站作者的例证:

今天在留言板中又收到网友对于剽窃的投诉,我查找原始资料后,发现这又是一起名目张胆的公开剽窃事件。

原作(下附当初我编辑原作者作品的文件夹显示的时间属性等):

此主题相关图片如下:

涉嫌抄袭的作品:

此主题相关图片如下: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4-12-18 23:18:38编辑过]
 
 楼主| 发表于 2004-11-9 15:02:00 | 显示全部楼层
 
真是很可耻行为!他有资格当教师吗?
 
发表于 2004-11-9 15:21:00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位大英同志敢公然发表在网上,还真是佩服大英同志的胆量!和皮的厚度!

 
发表于 2004-11-9 18:46:00 | 显示全部楼层
 

网络抄袭到了这样赤裸裸的地步,真是不可思议.

我猜是这个大英老师将原本洪啸网的文章,复制粘贴到自己的文稿中交差,可能也没有蠢到要公开发表,可能没有想到交差以后被上级或者电教部门给制作成网页上传了.....

如此,可是作茧自缚,自找的麻烦,同时通过这样的盗名传播,也给洪啸网以及作品的原作者造成名誉上的伤害.我认为不能就这么算了.应该公开追究责任,以警告那些不诚实劳动的人.

 
发表于 2004-11-9 19:41:00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位大英同志之所以敢这么做,分析结果如下:

1、这位刘大英同志,窃喜在网上找到了一个可以为自己扬名立万的东东,完事大吉。网络是虚拟的,没什么了不起。这是虚荣心理

2、只不过是远在千里之外的一个宁波万里学校的小学一位老师的教案,不用白不用,用了还真管用。谁知道是谁啊,谁认识谁啊。这是侥幸心理

3、做过一次,喜出望外,仍然可以再一次使用广东番禺的老师的,天南地北。始而惭焉,久而安焉。这是,这是渐进心理

4、你们不过是在洪啸音乐网上发表,而我是在中国教育曙光网上发表,谁的影响大?即使被发现了还不知道是谁抄谁的呢。这是强盗心理

5、估计这位刘大英太低估了洪啸网的影响,不知道洪啸音乐网可能比政府的音乐教育网更能吸引人气,天网恢恢……哈哈。至少在洪啸音乐网上不能再以“刘大英”的名字出现了。

刘大英老师在教学生丑小鸭变成美丽的白天鹅的同时,自己却从美丽的白天鹅变成了真正的丑小鸭。

6、天下文章一大抄,写研究生论文尤其如此,但要注明出处,且不能只抄一个人的,绝不能一字不改的抄写。因为抄一百人的是研究,抄十个人的是编写,抄一个人的是剽窃”。

洪啸音乐网对所有的网友是免费的,所有的资源都可以免费的使用,但不等于可以不尊重别人的劳动成果。不等于可以随意侵犯作者的知识产权!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4-11-9 19:50:12编辑过]
 
发表于 2004-11-9 21:29:00 | 显示全部楼层
 

哈哈,想当初我也是因为一篇教案认识了洪啸音乐网,从此喜欢上了它。

“另外。还有就此作品对本站侵权的站点:

http://xmta.com/show.asp?id=2480--这个网站则干脆去掉了作者的名字”

赵老师说的这个网站中的下一篇《小学音乐《春天在哪里》教案及设计意图》就是我的哟,http://xmta.com/show.asp?id=2481

这可是我发在洪啸音乐网发的教案。

=================================================

一开,现在我也发现越来越多其他网站的对我站以及网友原创来稿的侵权行为,对于这种不道德的做法我也十分愤慨,很想找时间收集证据,一并通过法律找个说法。--站长

 
发表于 2004-11-9 22:49:00 | 显示全部楼层
 

建议在本网站开辟《学术打假专栏》,

当然,版主由我当最好了哦!

 
发表于 2004-11-9 23:01:00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法师,您当真乐意挑这个头我可是求之不得啊。。。不过,我想限于音乐教育学术打假,您如果同意了我就立马开这个栏目。
 
 楼主| 发表于 2004-11-9 23:17:00 | 显示全部楼层
 

会是个比较激烈的板块,会不会唾沫四溅......???俗话说"得理让三分",如果建了该板块,建议号召大家用"文明"的方式,至少骂的不要太直白,别让别人把"洪啸"看成一群得理不让人的"土匪"就好了~!(个人觉得这一点也很重要,关系到"洪啸"形象问题)

我已经准备好了:时刻准备着---吐口水~~!!!!!

[em05]
 
发表于 2004-11-10 08:22:00 | 显示全部楼层
 

气愤!气愤!可气的是这对很多人来说似乎已经见怪不怪了。

11月底前我要想一篇论文参加市里的论文比赛,是教学两年后的一点体会,可办公室里的同事劝我不要这么费心,网上抄抄算了……可见,哎……

强烈谴责侵权者,鄙视抄袭现象!

 
发表于 2004-11-10 08:34:00 | 显示全部楼层
 
以下是引用赵洪啸在2004-11-9 23:01:36的发言: 老法师,您当真乐意挑这个头我可是求之不得啊。。。不过,我想限于音乐教育学术打假,您如果同意了我就立马开这个栏目。

可以,可以,关乎音乐→关乎音乐教育→关乎音乐教育学术的批评、打假!

无需重新开辟新专栏,把“音乐教育新闻发布交流专区 ”改个名“音乐教育学术批评打假交流专区”,我给 oldgun 版主打下手!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4-11-10 8:35:26编辑过]
 
发表于 2004-11-10 08:37:00 | 显示全部楼层
 

这种事情真的见的很多,已经是一个社会问题了。

以前是在书刊杂志上抄袭,现在有了网络,就更方便了。

建议成立“网络315”,小魔女报名成为职员~~~~~

 
发表于 2004-11-10 11:05:00 | 显示全部楼层
 
以下是引用zorro在2004-11-9 23:17:39的发言:会是个比较激烈的板块,会不会唾沫四溅......???俗话说"得理让三分",如果建了该板块,建议号召大家用"文明"的方式,至少骂的不要太直白,别让别人把"洪啸"看成一群得理不让人的"土匪"就好了~!(个人觉得这一点也很重要,关系到"洪啸"形象问题)我已经准备好了:时刻准备着---吐口水~~!!!!![em05]

同意!“如果建了该板块,建议号召大家用"文明"的方式,至少骂的不要太直白,别让别人把"洪啸"看成一群得理不让人的"土匪"就好了~!”

禁止使用“辱骂”方式,当允许“讽刺”!

 
发表于 2004-11-10 11:40:00 | 显示全部楼层
 

禁止使用“辱骂”方式,当允许“讽刺”!

够幽默的。

 
发表于 2004-11-10 13:38:00 | 显示全部楼层

谴责这样露骨的抄袭行为

 
以下是引用老法师在2004-11-10 8:34:35的发言:

可以,可以,关乎音乐→关乎音乐教育→关乎音乐教育学术的批评、打假!

无需重新开辟新专栏,把“音乐教育新闻发布交流专区 ”改个名“音乐教育学术批评打假交流专区”,我给 oldgun 版主打下手!

同意!同意!

现在这论文的抄袭真是不得了。有一次教委搞论文评选,有一评委在www.google.com中输入了部分论文的关键字,竟然把好多原文找出来了。后来一统计,抄袭率竟然达到了85%。结果, 这次论文评选所有抄袭的论文全部被“枪毙”。

 
发表于 2004-11-10 14:12:00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用多说什么,开辟一个“榜上有名”栏目,邀请“老法师”为版主。

注意事项及操作程序:

1、发现有抄袭的文章,请给版主提供网址,并说明在我们网站什么位置。

2、由版主向站长核实发表时间的先后。

3、确认后予以曝光。

4、对于在我网站发现的抄袭其他网站文章的现象也应该一并在该栏目中曝光。

我们目的在于学术打假,不需要骂人。如发现骂人的帖子,我们将对其进行删除。

请大家不要自己随便发,谨慎可以杜绝错误,能更好地维护我们家园的声誉。

 
发表于 2004-11-10 14:42:00 | 显示全部楼层
 
以下是引用大运河在2004-11-10 14:12:18的发言:不用多说什么,开辟一个“榜上有名”栏目,邀请“老法师”为版主。注意事项及操作程序:1、发现有抄袭的文章,请给版主提供网址,并说明在我们网站什么位置。2、由版主向站长核实发表时间的先后。3、确认后予以曝光。4、对于在我网站发现的抄袭其他网站文章的现象也应该一并在该栏目中曝光。我们目的在于学术打假,不需要骂人。如发现骂人的帖子,我们将对其进行删除。请大家不要自己随便发,谨慎可以杜绝错误,能更好地维护我们家园的声誉。

啊,既如此,还不如叫“立此存照”,或“榜上有名、立此存照”!

 
发表于 2004-11-10 14:49:00 | 显示全部楼层
 
对用榜”上有名、立此存照!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4-11-10 14:50:39编辑过]
 
发表于 2004-11-10 14:51:0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周内确定这个音乐学术打假的专区,不仅在论坛是分坛,在主页也会作上链接。

对于所有相关侵权的网页和网站,在新区开通后,建议用“截屏”图片的方式保存原始证据(也可将截屏图剪切成较小的jpg图片直传到相关帖子上,如我贴出的“大英”同志的相关截屏图),以备可能出现的争议问题。

 
 楼主| 发表于 2004-11-10 22:42:00 | 显示全部楼层

嫖娼与剽窃

 
 
http://xys.dxiong.com/xys/ebooks/others/education/report/ludeming6.txt
 
◇◇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3322.org)(xys.freedns.us)◇◇ 

嫖娼与剽窃

练洪洋

  11月7日《新京报》有两则新闻饶有兴味,一是复旦大学经济学院原院长陆
德明教授嫖娼事件,校方呼吁媒体,不要将这件事继续“放大”;一是在“全国
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学术规范与学风建设论坛”上,教育部副部长袁贵仁在会上表
态,要尽早拿出《关于惩治学术不端行为的意见》。

  一则关乎学者社会道德,一则关乎学术道德。

  对“陆德明事件”,我赞同校方的处理方法,既对公众有一个交待,又给学
者留有余地。在这起事件当中,不少人用圣人的道德标准来对待学者,对事件穷
追不舍,痛打落水狗,未免有过犹不及的意味。

  毫无疑问,在中国嫖娼既触犯法律,又有违社会道德,陆教授也为此受到双
重惩诫。但如果要嫖娼者背负一生的十字架,永世不得翻身,也没有必要。

  这让我想起2001年度诺贝文学奖得主、英国作家奈保尔,他在接受美国
NPR电台采访时说:他对在婚姻出现危机时他经常光顾的妓女们表示“感谢”。
此事轰动一时,议论纷纷,不过负责颁发诺贝尔文学奖的瑞典文学院的成员对奈
保尔的言论丝毫不以为意,表示他们是纯粹按照文学成就的标准来选择获奖者的。

  在中国古代,文人骚客,流连歌管楼台,与歌妓饮酒作赋,酬赠唱和,不但
不会受到社会的责难,而且还被视作是文人的风流、潇洒。一大批歌妓因此名垂
千古,李师师、苏小小、柳如是……

  因此,我宽容对待教授嫖娼,但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不宽容。

  不知何时起,中国学术人的道德呈现严重滑坡状态,别的不说,单就学术著
作剽窃事件,就时有所闻,从大学生到教授,甚至院士级人物;从毕业论文到学
术论文;从抄别人到抄自己;从国内抄到国外……以至毫无创新意义的“垃圾论
文”充斥国内学术杂志,以至教育部也觉得事情到了非规范不可的地步。呜呼!

  在我眼中,学者剽窃比嫖娼更可恶,更应该受到严惩。原因就在于学者安身
立命之所和唯一的价值就在于学术研究,如战士职责在于保家卫国、运动员职责
在于运动竞技一样,国家供养着的学者不专心搞学术研究,却走歪门邪道,靠剽
窃他人的成果欺世盗名,这样的学者与小偷还有什么两样?还有什么存在的价值?

  可惜,我们的社会对剽窃的学者太宽容,而对嫖娼的教授又太苛刻了。

(XYS20041108)

◇◇新语丝(www.xys.org)(xys.dxiong.com)(xys.3322.org)(xys.freedns.us)◇◇ 

http://xys.dxiong.com/new.html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4-11-10 22:43:36编辑过]
 
发表于 2004-11-10 22:46:00 | 显示全部楼层
 

建议网站该进行企业注册了.可以做个公司,所有文章版权归属公司所有,这样打官司也有证据,网络文章是不会受保护的.

 
发表于 2004-11-11 10:47:00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04-11-11 11:11:00 | 显示全部楼层
 
剽窃行为定义出现法律空白

http://www.sipo.gov.cn/sipo/mtjj/t20040907_33436.htm

我国虽有多部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剽窃,却都没有为中文作品剽窃行为定义的立法规范。

  剽窃是对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侵犯,属于立法中禁止性规范的制裁对象。我国有150多部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中提到“剽窃”一词,立法主体除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还涉及国务院及诸多国家机关、行政部门。然而,民法通则、著作权法尽管都规定了剽窃者应承担民事违法责任,却没定义“剽窃”的边界,上述法律的施行条例和司法解释也没对其进行定义。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关注点更多集中在推广普通话、标准汉字等方面,也未根本触及“剽窃”这一有碍我国语言文字健康发展的问题。剽窃行为看似被法律禁止,实际上却由于缺乏定义而难以认定。

  中国标准语言文字是联合国的工作语言之一,随着对外交往的不断扩大,使用范围远远超出华人世界。对中文规范使用的立法不仅是我国的主权所在,也是一种国际义务。如果中文作品剽窃英文作品要以外国规范为依据,外国出版物假若剽窃中文出版物,我们该不该提供可为“剽窃”定义的规范呢?希望全国人大和国家语文委、版权局等机关或部门能尽快弥补这一立法细节的缺憾。(中国审计报)

 
发表于 2004-11-12 20:04:00 | 显示全部楼层
 

赵老师:您好!还有湖北教育信息网上(e21)的“专题欣赏《天鹅》说课稿”也是刘大英的名字!

高天流云2004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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