谨防学生“以身惩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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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1-19 10:00: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江南时报     2004-11-15     徐奇来
    眼下,学生自杀事件似乎有增加的趋势,实在令人担忧。学生自杀原因很多,其中一因是少数学生存在“以身惩师”的不良心态。因为学生一旦出走、服毒、跳楼……家长一找,记者一报道,有关部门就要查原因。不少原因是和老师有关,如报分数、排名次、批评、训斥、辱骂、体罚与变相体罚、搜身、查书包……查实后,教师就会受到处分,轻则扣奖金、警告,重则除名、判刑。
    在这里,我并不想为受处分的老师辩护,而是想对有关学生说几句。老师毕竟是老师,教书育人是十分辛苦的,面对几十名学生,一天说那么多话,怎可能句句“滴水不漏”?教师也有“七情”,在言行上有点“出格”也不足为怪。尤其是中考、高考不能取消的情况下,老师岂敢将分数放在第二位?学生纪律不好,考得差,老师要受批评,还有落聘的危险。同学们是否想到,对于老师“出格”的言行,学生可以维权,可向老师善意地指出,可向校方反映,严重的可向执法部门反映。要给老师“改错”的机会,不能老师言行一出错,你就“火上加火”,来个出走、跳楼,让老师丢饭碗。
    前不久,《中国中学生报》披露一案。江西某校初一学生李某被同学怀疑偷了闹钟,班主任就查了李某书包并对其罚站,还打了李某四记耳光。李某从三楼跳下,变为6级伤残,丧失劳动能力50%。后来经法院审理,认定学校老师承担60%的赔偿责任。学生也存在过错,应预料跳楼会导致受伤这一后果,则应承担40%的责任,学校赔偿各种费用10.9万元。看了这一报道,笔者深思:不按法律维权,学生虽得了10万元,但落下终身残疾,今后的人生之路怎么走?谁来赡养李某一生?
    建议家长,加强对子女依法维权的教育,去除“以身惩师”的畸形、报复心态。媒体也应理直气壮地指出———非法维权的行为是愚蠢的!有关部门在处理有关事件时也应实事求是,不可把责任一概推给教师,误导学生以身惩师、惩校。
 
发表于 2004-11-23 08:22:00 | 显示全部楼层
 

教育不仅仅是教师的工作,家庭教育,社会教育都是很重要的一部分。

 
发表于 2004-11-23 09:06:00 | 显示全部楼层
 
不能排除极少数学生故意与老师为难的情况,——以前我也遇到过
 
发表于 2004-12-3 21:42:00 | 显示全部楼层
 
不能只关心学生的成绩,也要关心学生的心理健康。
 
发表于 2005-2-18 20:04:00 | 显示全部楼层
 
真希望再没有此类事件的发生!真希望每位教师都能作到“幼吾幼以及人之幼。”[em06][em06][em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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