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帖]『西方音乐史问答25』“奏鸣曲”与“奏鸣曲式”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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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9-29 10:55: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奏鸣曲与奏鸣曲式有着密切的关系。因为构成奏鸣曲主要乐章的曲式的就是奏鸣曲式,所以要理解什么是奏鸣曲就首先要知道奏鸣曲式,而要认识奏呜曲式就必须先了解什么是奏鸣曲。

奏鸣曲(sonata)原是“被演奏的东西”的意思。与意为“被演唱的东西的康塔塔(cantata,大型声乐套曲)的概念相对立。它从十六世纪开始泛指各种器乐曲,到十七世纪后半期、则专指多乐章形式的所谓巴洛克奏鸣曲。巴洛克奏鸣曲的代表是以教堂奏鸣曲、宫廷奏鸣曲形式出现的,为旋律乐器和为低音乐器而创作的奏鸣曲,特别是三重奏鸣曲。但是,用奏鸣曲式来写奏鸣曲,是在前期古典派到古典派时期之间。在这—个时期内,由三至四个乐章构成的奏鸣曲形式逐渐固定了下来。一般来说,其中快速的第一乐章为奏鸣曲式;徐缓的第二乐章或是歌曲式(1ied)或是奏鸣曲式,确时插入一个第三乐章,通常是中庸速度的小步舞曲(menuet);结束乐章是快速的回旋曲式(rondo)或奏鸣曲式。这种最富稳定感的结构虽适用于多种器乐曲,但习惯上我们只把钢琴独奏、或用于钢琴、旋律性乐器的作品称作奏鸣曲。奏鸣曲式是指一种形式,它的结构是c两个不同主题的矛盾对立、发展,然后是矛盾的解决。它一般由呈示部、展开部、再现部三个部分组成,有时在开头有一个序奏,在结尾处有结束部。在呈示部里,第一主题和第一主调的对立关系按主调、属调的关系被呈示出来。在展开部里,主题所包含的动机用种种形式发展开去,这是作曲家大显身手的部分。在再现部中,二个主题再现,但都以主调出现,融洽共存。当然,这样的解释是概括性的,在实际作品中当然会有各种各样的变化及灵活的应用。但不管怎么说,奏鸣曲式的结构完美地体现了古今不变的美学原则:“寓统一于变化之中”,它堪称古典派音乐时期的最大发明。时至今日,我们仍在继续运用这个法宝。

 
发表于 2005-9-29 10:58:0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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